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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洗錢防制法 第 24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
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人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
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嫌疑之文書、
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第 17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
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人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
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嫌疑之文書、
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第 17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
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從業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
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嫌疑之
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下罰金。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13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十一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十一條之罪
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融機構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從業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十一條
之罪之交易或犯第十一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修正
第 13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洗錢交易或洗錢犯罪嫌疑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融機構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從業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洗錢交易或
洗錢犯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修正
第 11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洗錢交易或洗錢犯罪嫌疑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融機構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從業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洗錢交易或
洗錢犯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85 年 10 月 23 日訂定
第 11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洗錢交易或洗錢犯罪嫌疑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融機構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從業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洗錢交易或
洗錢犯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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