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20:5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第 3 條
本法所定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其內容如下:
一、身心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或其他必要之治療。
二、輔導:心理輔導、行為調整或其他必要之輔導。
三、教育:認知教育、特殊教育或其他必要之教育。
前項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得合併執行。
民國 101 年 03 月 05 日修正
第 2 條
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內容包括認知教育、行為矯治、心理治療、精神治
療或其他必要之治療及輔導教育。
民國 94 年 10 月 14 日修正
第 2 條
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內容包括認知教育、行為矯治、心理治療、精神治
療或其他必要之治療及輔導教育。
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訂定
第 4 條
(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範圍)
本辦法所稱應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其範圍包括認知教育、行為矯治
、心理治療、精神治療及其他必要之治療及輔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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