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定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其內容如下: 一、身心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或其他必要之治療。 二、輔導:心理輔導、行為調整或其他必要之輔導。 三、教育:認知教育、特殊教育或其他必要之教育。 前項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得合併執行。
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內容包括認知教育、行為矯治、心理治療、精神治 療或其他必要之治療及輔導教育。
(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範圍) 本辦法所稱應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其範圍包括認知教育、行為矯治 、心理治療、精神治療及其他必要之治療及輔導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