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人受保護管束、有期徒刑經准易服社會勞動、緩起訴、保護處分或服 兵役(替代役服勤)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二條之執行紀 錄、成效報告、再犯危險性評估報告及處遇建議,儘速分別通知執行之檢 察機關、少年法院(庭)或服兵役(替代役服勤)單位。
加害人係受保護管束、有期徒刑經准易服社會勞動、緩起訴或服役之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二條之執行紀錄、成效報告、再犯危險 評估報告及處遇建議等,儘速分別通知執行保護管束、易服社會勞動或緩 起訴之檢察機關、少年法院(庭)或服役(勤)單位。
加害人係受保護管束、緩起訴或服役之人,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 將前二條之執行紀錄、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及處遇建議等,儘速 分別通知執行保護管束或緩起訴之檢察機關、少年法院或服役 (勤) 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