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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10:5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 8 條
檢舉第六條所列之毒品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給特別獎金:
一、查獲各級毒品製造工廠,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如屬毒品混入或偽冒
    飲料、食品或互相摻和而為毒品者,以查獲其中最高級別之毒品為發
    給獎金之基準;但僅查獲原料或器具者,發給二分之一:
(一)第一級毒品: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第二級毒品: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第三級毒品: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第四級毒品: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查獲毒品製造場所,以查獲其中最高級別之毒品為準,依前款規定之
    百分五十發給獎金。
三、查獲各級毒品上游集團或大盤商,並緝獲主要犯罪嫌疑人,視其情節
    ,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
(一)第一級毒品: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
(二)第二級毒品: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三)第三級毒品: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四)第四級毒品: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
四、查獲毒品犯罪嫌疑人販毒所得財物者,以經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並已
    扣得之金額或財物價額之百分之三十發給獎金。
協助境外緝毒機關,在境外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
,因而對防制毒品輸入我國或對促進國際緝毒合作著有貢獻且經臺灣高等
檢察署審查確認者,依第六條規定,發給百分之六十之獎金。
前項協助境外緝毒機關,在境外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
毒品,因繼續追緝國內共犯並因此在國內查獲主要犯罪嫌疑人,且經臺灣
高等檢察署審查確認者,再依前項規定之給獎基準發給百分之三十之獎金
。
第二項情形,如在國內查獲共同正犯、共犯或毒品來源者,準用第六條第
三項規定發給獎金。
檢舉轉讓、施用或持有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案件,在同一處所一次緝獲達
一定人數以上者,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
一、二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三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新臺幣十萬元。
三、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一百人以上,新臺幣三十萬元。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毒品製造工廠,指具有一定設備,可直接、間接由天然
物質中萃取製成毒品,或將原料、化學品增加、混合、轉變或合成為毒品
之場所。
查獲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前項毒品製造工廠發給特別獎金:
一、具有一定設備,將毒品混入或偽冒飲料、食品或互相摻和而為毒品成
    品,且查獲二萬包(瓶)以上之場所。
二、具有一定設備,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且查獲大麻一百株以上之場所
    。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毒品製造場所,指具有一定設備,將毒品混入或偽冒飲
料、食品或互相摻和等加工改製之場所,且查獲毒品成品一萬包(瓶)以
上者。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第 8 條
檢舉第六條所列之毒品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給特別獎金:
一、查獲各級毒品製造工廠者,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但僅查獲原料或器
    具者,發給二分之一:
(一)第一級毒品: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第二級毒品: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第三級毒品: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第四級毒品: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查獲毒品製造場所者,以查獲純質淨重數量較多之毒品為準,依前款
    規定之百分五十發給獎金。
三、查獲各級毒品上游集團或大盤商,並緝獲主要犯罪嫌疑人,視其情節
    ,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
(一)第一級毒品: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
(二)第二級毒品: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三)第三級毒品: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四)第四級毒品: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
四、查獲毒品犯罪嫌疑人販毒所得財物者,以經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並已
    扣得之金額或財物價額之百分之三十發給獎金。
協助境外緝毒機關,在境外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
,因而對防制毒品輸入我國或對促進國際緝毒合作著有貢獻且經臺灣高等
檢察署審查確認者,依第六條規定,發給百分之二十之獎金。
檢舉轉讓、施用或持有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案件,在同一處所一次緝獲達
一定人數以上者,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
一、二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三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新臺幣十萬元。
三、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一百人以上,新臺幣三十萬元。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毒品製造工廠,指具有一定設備,可直接、間接由天然
物質中萃取製成毒品,或將原料、化學品增加、混合、轉變或合成為毒品
之場所;第二款所稱毒品製造場所,指具有一定設備,將毒品混入或偽冒
飲料、食品或互相摻和等加工改製之場所。
民國 95 年 03 月 10 日修正
第 8 條
檢舉第六條所列之毒品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給特別獎金:
一、查獲各級毒品製造工廠者,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但僅查獲原料或器
    具者,發給二分之一:
 (一) 第一級毒品: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 第二級毒品: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 第三級毒品: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 第四級毒品: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查獲各級毒品上游集團或大盤商,並緝獲主要犯罪嫌疑人,視其情節
    ,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
 (一) 第一級毒品: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
 (二) 第二級毒品: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三) 第三級毒品: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四) 第四級毒品: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
三、查獲毒品犯罪嫌疑人販毒所得財物者,按查獲財物價額之百分之三十
    發給獎金。
協助境外緝毒機關,在境外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
,因而對防制毒品輸入我國或對促進國際緝毒合作著有貢獻者,依第六條
之規定,發給百分之二十之獎金。
檢舉轉讓、施用或持有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案件,在同一處所一次查獲達
一定人數以上者,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
一、二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三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新臺幣十萬元。
三、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一百人以上,新臺幣三十萬元。
第一項所稱製造工廠,係指具有一定設備,可直接、間接由天然物質中萃
取製成毒品,或將原料、化學品增加、混合、轉變或合成為毒品之場所。
民國 88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第 7 條
檢舉而緝獲各級毒品製造工廠及原料、半成品、成品、容器或器具者,依
下列標準發給一般獎金:
一  屬於第一級毒品製造工廠者,發給五十萬元。
二  屬於第二級毒品製造工廠者,發給三十萬元。
三  屬於第三級毒品製造工廠者,發給十萬元。
緝獲前項毒品製造工廠而扣押之原料、半成品達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五十公
斤者,發給五萬元;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者,發給十萬元;一百公
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者,發給十五萬元;二百公斤以上者,發給二十萬元
。
第 8 條
檢舉毒品案件經緝獲毒品達下列情形之一者,專案申請發給特別獎金:
一  第一級毒品二十公斤以上。
二  第二級毒品二百公斤以上。
三  第三級毒品四百公斤以上。
四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罌粟、古柯、大麻一千株以上。
特別獎金之額度,視其情節及各級毒品一般獎金發給標準,以遞增為原則
。但每案最高金額不得逾一千萬元。
發給特別獎金者,不發給一般獎金。
第 9 條
查緝毒品人員,依下列標準發給獎金:
一  緝獲毒品案件,有檢舉毒品人員者,依第六條至前條標準,發給百分
    之三十之獎金;無檢舉毒品人員者,發給百分之五十之獎金。
二  緝獲毒品案件,查獲製造、運輸、販賣、走私毒品所得之財物或財產
    上之利益,而依洗錢防制法移送法辦者,其金額或價額五十萬元以上
    未滿一百萬元者,發給三萬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發給
    六萬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發給十二萬元;一千萬元以
    上未滿五千萬元者,發給三十萬元;五千萬元以上者,發給五十萬元
    。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修正
第 7 條
  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六條第二項所稱之特別獎金,其金額應視煙毒品數量或情節,按有關條
  款規定比例增發為原則;發給特別獎金者,不再發給一般獎金。
第 8 條
  查緝煙毒人員不力者,依左列標準懲處之:
  一、記一大過:在轄區內有栽種、製造、運輸、持有、販賣煙毒品,疏於查緝或經人舉發
      未能剷除或破案者。
  二、記過:在轄區內有施用煙毒品疏於查緝或經人舉發未能破案者。
  三、申誡:在轄區內發生煙毒案件,經主辦單位請求協助不力者。
第 9 條
  辦理禁政人員依左列標準獎勵之:
  一、記一大功:對於施用煙毒者之施戒調驗成效卓著,轄區內煙毒確能全面肅清,或對禁
      政之籌劃、宣導,周全得力,轄區內施用煙毒者確能逐漸戒絕,或主動督導所屬緝獲
      毒化陰謀案件,有具體績效者。
  二、記功:發動人民團體協助禁政推行,或辦理施用煙毒者之監管、調驗、施戒等工作成
      績優良,或對禁政之宣導得力,轄區內施用煙毒者確能踴躍報戒,或督導緝獲煙毒案
      件,成效卓著者。
  三、嘉獎;蒐集毒化陰謀資料詳盡確實,編造各種煙毒表報,按期遞送,有裨煙毒之查緝
      防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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