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或查獲毒品案件之獎金,由法務部列入年度預算辦理。 前項獎金之核發,由案件之主辦機關檢附起訴書、檢驗文件及獎金分配建 議表等資料,於案件繫屬法院後六個月內報請該案件起訴之地方檢察署審 核後,轉報臺灣高等檢察署核發獎金。但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前開 期限自提報機關收受審查確認會議紀錄之翌日起算。 前項情形,因被告死亡或其他法定原因致未起訴,但查有實據者,於該案 件偵結後六個月內報請偵辦該案件之地方檢察署審核後,轉報臺灣高等檢 察署核發獎金。
檢舉或查獲毒品案件之獎金,由法務部列入年度預算辦理。 前項獎金之核發,由案件之主辦機關檢附起訴書、檢驗文件及獎金分配建 議表等資料,於檢察官起訴後六個月內,報請該案件起訴之地方法院檢察 署審核後,轉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發獎金。逾期請領者,不予核發。 前項情形,因被告死亡或其他法定原因致未起訴,但查有實據者,於該案 件偵結後六個月內,報請偵辦該案件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核後,轉報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核發獎金。逾期請領者,不予核發。
檢舉或緝獲毒品案件之獎金,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列入年度預算辦 理,並由移送機關依下列規定請領: 一 各級警察機關緝獲毒品案件,於移送司法機關後,填具緝獲毒品案件 請領獎金事實表及緝獲毒品案件個案表 (格式如附件一、二) ,並檢 同刑事案件移送 (調查、報告) 書、檢驗文件,循警察行政系統,報 請內政部警政署發給一般獎金。其屬特別獎金者,應報請內政部發給 。 二 警察機關以外之查緝機關緝獲毒品案件,於移送司法機關後,填具緝 獲毒品案件請領獎金事實表及緝獲毒品案件個案表,並檢同刑事案件 移送 (調查、報告) 書、檢驗文件,函請內政部發給獎金。 三 發給機關認有參考其他相關資料必要者,移送機關應提供其他相關資 料併核。 受理檢舉機關與移送機關不同時,應由受理檢舉機關將檢舉資料送由移送 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請領獎金。 獎金應於收受檢驗機關 (構) 出具檢驗文件後三個月內請領,無須檢同檢 驗文件者,應於移送後三個月內請領。
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安非他命經緝獲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發給舉發及緝獲獎金;其 給獎標準,由行政院衛生署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