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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28 02:3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 11 條
查緝毒品人員,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記大功:
(一)查獲第一級毒品二公斤以上、第二級毒品十公斤以上或第三級、第
      四級毒品三十公斤以上,或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古
      柯、大麻二百株以上者。
(二)查獲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製造工廠者。
(三)緝獲毒品犯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二、記功:
(一)查獲第一級毒品五百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二公斤以上、第三級、
      第四級毒品十五公斤以上,或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
      古柯、大麻五十株以上者。
(二)查獲第一級、第二級或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製造工廠,未達生產階
      段者。
(三)緝獲毒品犯罪嫌疑人經第一審法院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三、嘉獎:查獲毒品案件,未達前二款規定者。
查獲走私毒品案件,因情況特殊得由查緝機關酌予提高前項獎度。
查獲毒品案件,績效卓著,有特別貢獻者,得由各查獲機關,依有關法令
請頒勳、獎章獎勵之。
民國 102 年 04 月 26 日修正
第 11 條
查緝毒品人員,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記大功:
(一)查獲第一級毒品二公斤以上、第二級毒品十公斤以上或第三級、第
      四級毒品三十公斤以上,或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古
      柯、大麻二百株以上者。
(二)查獲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製造工廠者。
(三)緝獲毒品犯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二、記功:
(一)查獲第一級毒品五百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二公斤以上、第三級、
      第四級毒品十五公斤以上,或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
      古柯、大麻五十株以上者。
(二)查獲第一級、第二級或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製造工廠,未達生產階
      段者。
(三)緝獲毒品犯罪嫌疑人經第一審法院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三、嘉獎:查獲毒品案件,未達前二款規定者。
查獲走私毒品案件,因情況特殊得由查緝機關酌予提高前項獎度。
查獲毒品案件,績效卓著,有特別貢獻者,得由各查獲機關,依有關法令
請頒勳、獎章獎勵之。
民國 95 年 03 月 10 日修正
第 11 條
查緝毒品人員,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記大功:
 (一) 查獲第一級毒品三公斤以上、第二級毒品二十公斤以上或第三級、
      第四級毒品五十公斤以上,或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
      古柯、大麻三百株以上者。
 (二) 查獲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製造工廠者。
 (三) 緝獲毒品犯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二、記功:
 (一) 查獲第一級毒品一公斤以上、第二級毒品五公斤以上、第三級、第
      四級毒品三十公斤以上,或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古
      柯、大麻一百株以上者。
 (二) 查獲第一級、第二級或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製造工廠,未達生產階
      段者。
 (三) 緝獲毒品犯罪嫌疑人經第一審法院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三、嘉獎:查獲毒品案件,未達前二款規定者。
查獲毒品案件,績效卓著,有特別貢獻者,得由各查獲機關,依有關法令
請頒勳、獎章獎勵之。
民國 88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第 10 條
查緝毒品人員,依下列標準獎勵之:
一  記大功:
 (一) 緝獲第一級毒品五公斤以上、第二級毒品五十公斤以上、第三級毒
      品一百公斤以上,或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古柯、大麻
      三百株以上者。
 (二) 緝獲第一級、第二級或第三級毒品製造工廠者。
 (三) 緝獲毒品犯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二  記功:
 (一) 緝獲第一級毒品一公斤以上、第二級毒品十公斤以上、第三級毒品
      五十公斤以上,或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古柯、大麻一
      百株以上者。
 (二) 緝獲第一級、第二級或第三級毒品製造工廠,未達生產階段者。
 (三) 緝獲毒品犯經第一審法院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三  嘉獎:緝獲毒品案件,未達前二款標準者。
緝獲毒品達第八條第一項所定數量標準以上或破獲自國外或大陸地區走私
、販賣毒品組織者,依有關法令請頒勳、獎章或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修正
第 10 條
  辦理禁政人員依左列標準懲處之:
  一、記一大過:對施用煙毒者施戒、調驗推行不力,轄區內施用煙毒者能有效戒絕,或對
      禁政之籌劃、宣導不切實際,未著成效,轄區內煙毒未能有效肅清,情節重大者。
  二、記過:對施用煙毒者監管、調驗、施戒等工作推行不力,未見成效,或對施用煙毒者
      之檢查未按期辦竣,或對各種獎金延不發給,致礙禁政之推行者。
  三、申誡:各種煙毒表報未按期填送,致礙禁政之考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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