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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10:5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 10 條
查緝毒品人員查獲之毒品案件,有檢舉人者,依第六條至前條規定,發給
百分之三十之獎金;無檢舉人者,發給百分之六十之獎金。
經由境外緝毒機關協助而在國內查獲毒品者,發給百分之六十之獎金。
依前二項規定所請領之獎金,每案總額不得逾新臺幣六百萬元。
有事實足認符合本辦法領獎要件之查緝毒品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經
臺灣高等檢察署審查確認者,視其情節,酌減獎金或不予發給獎金:
一、怠惰不進行溯源。
二、重大毒品案件未依相關規定或計畫提報臺灣高等檢察署列管,或怠於
    與其他緝毒機關協調,致貽誤緝獲契機或影響整體查緝績效。
三、未經許可,擅自發布新聞或其他妨害案件溯源等情事。
民國 95 年 03 月 10 日修正
第 10 條
查緝毒品人員查獲之毒品案件,有檢舉人者,依第六條至前條規定,發給
百分之三十之獎金;無檢舉人者,發給百分之六十之獎金。
經由境外緝毒機關協助而在國內查獲毒品者,發給百分之三十之獎金。
依前二項規定所請領之獎金,每案總額不得逾新臺幣六百萬元。
民國 88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第 9 條
查緝毒品人員,依下列標準發給獎金:
一  緝獲毒品案件,有檢舉毒品人員者,依第六條至前條標準,發給百分
    之三十之獎金;無檢舉毒品人員者,發給百分之五十之獎金。
二  緝獲毒品案件,查獲製造、運輸、販賣、走私毒品所得之財物或財產
    上之利益,而依洗錢防制法移送法辦者,其金額或價額五十萬元以上
    未滿一百萬元者,發給三萬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發給
    六萬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發給十二萬元;一千萬元以
    上未滿五千萬元者,發給三十萬元;五千萬元以上者,發給五十萬元
    。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修正
第 9 條
  辦理禁政人員依左列標準獎勵之:
  一、記一大功:對於施用煙毒者之施戒調驗成效卓著,轄區內煙毒確能全面肅清,或對禁
      政之籌劃、宣導,周全得力,轄區內施用煙毒者確能逐漸戒絕,或主動督導所屬緝獲
      毒化陰謀案件,有具體績效者。
  二、記功:發動人民團體協助禁政推行,或辦理施用煙毒者之監管、調驗、施戒等工作成
      績優良,或對禁政之宣導得力,轄區內施用煙毒者確能踴躍報戒,或督導緝獲煙毒案
      件,成效卓著者。
  三、嘉獎;蒐集毒化陰謀資料詳盡確實,編造各種煙毒表報,按期遞送,有裨煙毒之查緝
      防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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