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檢驗機關(構)應將每月毒品檢測結果資料,於次月十日前,依規定格 式彙送衛生福利部備查。 各檢驗機關(構)發現未經列管之新興毒品,應通報法務部,並通知衛生 福利部。 第一項格式由衛生福利部另定之。
各檢驗機關(構)應將每月毒品檢測結果資料,於次月十日前,依規定格 式彙送行政院衛生署備查。 各檢驗機關(構)發現未經列管之新興毒品,應通報法務部,並通知行政 院衛生署。 第一項格式由行政院衛生署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