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制毒品製造,經濟部及衛生福利部應訂定管制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 項所稱先驅化學品之措施。
為防制毒品製造,經濟部及行政院衛生署應訂定管制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 一項所稱先驅化學品之措施。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於偵查確實後,送由鑑定處所予以鑑定: 一、被舉發有施用煙毒或勒戒後復施用嫌疑者。 二、販賣煙毒品嫌疑人自承施用煙毒者。 三、其他情形有施鑑定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