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8 18:1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各查緝機關、單位受理毒品案件之檢舉時,應迅即調查,依法辦理,對檢
舉人之姓名應絕對保守秘密,並切實保障其安全。如有洩漏消息、稽延時
日或藉端敲詐徇私庇縱等情事,或檢舉人挾嫌陷害,故為栽誣者,均應依
法嚴辦。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8 條
各查緝機關、單位受理毒品案件之檢舉時,應迅即調查,依法辦理,對檢
舉人之姓名應絕對保守秘密,並切實保障其安全。如有洩漏消息、稽延時
日或藉端敲詐徇私庇縱等情事,或檢舉人挾嫌陷害,故為栽誣者,均應依
法嚴辦。
民國 82 年 07 月 28 日修正
第 8 條
  地方政府應指定當地衛生機關或其他適當處所,辦理煙毒鑑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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