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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液之檢驗應由下列機關 (構) 為之: 一 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檢驗機構。 二 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衛生機關及醫療機構。 三 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憲兵司令部或其他政府機 關依法設置之檢驗機構。 前項以外之機關 (構) 因業務需要設置尿液之篩檢單位時,得請行政院衛 生署或其指定之衛生機關予以協助訓練及指導。
軍警機關緝獲煙毒,應會同關係人當場辨認驗明數量,簽印加封蓋章,隨案解送當地檢察 機關。 前項煙毒於會同驗明數量後,全數送鑑定處所鑑定其純度及淨重,做為檢察機關偵辦之參 考及核獎機關核發獎金之依據。 前項送驗煙品未達二十公克,毒品未達二公克者,應作定性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