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15:5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第 9 條
行為人移監、奉准假釋後尚未釋放前或刑期屆滿前二個月,矯正機關應通
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修正
第 9 條
行為人移監、奉准假釋後尚未釋放前或刑期屆滿前二個月,矯正機關應通
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