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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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法務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第 4 條
各監、院、所實施收容人之教化及輔導,應包含本條例第四條所定教育宣 導內容;於辦理妨害風化受刑人之強制診療時,尤應加強本條例第四條第 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教育宣導內容。
民國 85 年 02 月 07 日訂定
第 4 條
各監、院、所實施收容人之教化及輔導,應包含本條例第四條所定教育宣 導內容;於辦理妨害風化受刑人之強制診療時,尤應加強本條例第四條第 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教育宣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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