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3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9 條
受戒治人入所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並捺印指紋及照相;
在戒治期間認為有必要時,亦同。
受戒治人為女性者,前項檢查由女性管理員為之。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第 9 條
受戒治人入所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並捺印指紋及照相;
在戒治期間認為有必要時,亦同。
受戒治人為女性者,前項檢查由女性管理員為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