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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15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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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8 條
受戒治人入所時,戒治所應詳細調查其個人之學經歷、性行嗜好、身心狀 況、家庭背景、宗教信仰、社會關係及其他可供執行戒治處分參考之資料 ,以建立其個人檔案。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第 8 條
受戒治人入所時,戒治所應詳細調查其個人之學經歷、性行嗜好、身心狀 況、家庭背景、宗教信仰、社會關係及其他可供執行戒治處分參考之資料 ,以建立其個人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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