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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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16 條
受戒治人在社會適應期之處遇,如於所外行之有益於復歸社會,報經法務 部核准後,得於所外行之;其辦法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由法務部定之 。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第 16 條
受戒治人在社會適應期之處遇,如於所外行之有益於復歸社會,報經法務 部核准後,得於所外行之;其辦法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由法務部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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