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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9:5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10 條
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減得之刑,如為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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