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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0:3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12 條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其褫奪公權,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審酌之;其審酌後
之期間,不得少於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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