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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9:4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7 條
依第三條應減刑之案件由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
理事實之法院或軍事審判機關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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