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7:4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3 條
前條應減刑之人犯,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尚未執行完畢者,依左列規
定減刑: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十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仍應依前項規定減刑。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