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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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 9 條
受檢人為婦女者,其尿液之採集,應命婦女行之。
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修正
第 9 條
受檢人為婦女者,其尿液之採集,應命婦女行之。
民國 87 年 11 月 04 日訂定
第 9 條
受檢人為婦女者,其尿液之採集,應命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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