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5:3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 8 條
尿液之採集,應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濫用藥物尿液採集相關規定辦理。
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修正
第 8 條
尿液之採集,應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濫用藥物尿液採集相關規定辦理。
民國 87 年 11 月 04 日訂定
第 8 條
尿液之採集,應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濫用藥物尿液採集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