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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9 06:2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 5 條
主管機關每年應對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實施不定期檢驗,必要時得另實
施受僱檢驗、懷疑檢驗、意外檢驗、入伍檢驗、復學檢驗或在監(院、所
、校)檢驗。
前項檢驗以隨機檢驗之方式辦理者,其抽檢率每年應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但連續兩年之陽性檢出率均低於百分之一時,其抽檢率可降低至百分之
十。
民國 87 年 11 月 04 日訂定
第 5 條
主管機關每年應對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實施不定期檢驗,必要時得另實
施受僱檢驗、懷疑檢驗、意外檢驗、入伍檢驗、復學檢驗或在監 (院、所
) 檢驗。
前項檢驗以隨機檢驗之方式辦理者,其抽檢率每年應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但連續兩年之陽性檢出率均低於百分之一時,其抽檢率可降低至百分之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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