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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9 04:4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 15 條
司法院所屬法院少年法庭於執行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時,
有事實足認受執行之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採驗其
尿液。
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修正
第 15 條
司法院所屬法院少年法庭於執行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時,
有事實足認受執行之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採驗其
尿液。
民國 87 年 11 月 04 日訂定
第 15 條
司法院所屬少年法院 (庭) 於執行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時
,有事實足認受執行之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採驗
其尿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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