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9:0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9 條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明知為犯罪組織有據予以包庇者,處五年
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85 年 12 月 11 日訂定
第 9 條
(包庇之處罰)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明知為犯罪組織有據予以包庇者,處五年
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