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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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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9 條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明知為犯罪組織有據予以包庇者,處五年 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85 年 12 月 11 日訂定
第 9 條
(包庇之處罰)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明知為犯罪組織有據予以包庇者,處五年 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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