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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18:5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8 條
犯第三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犯第四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自首,並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各該
條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
刑。
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第 8 條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
犯第四條、第六條之罪自首,並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各該條之犯罪組織
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民國 85 年 12 月 11 日訂定
第 8 條
(自首之減刑)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中自白者,減輕
其刑。
犯第六條之罪自首,並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其所資助之犯罪組織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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