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第三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犯第四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自首,並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各該 條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 刑。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 犯第四條、第六條之罪自首,並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各該條之犯罪組織 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自首之減刑)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中自白者,減輕 其刑。 犯第六條之罪自首,並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其所資助之犯罪組織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