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依前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加重刑責(一))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者。 二、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 脫離者。 三、教唆、幫助、吸收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