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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脫離或解散組織予以免刑) 本條例施行前已成立之犯罪組織,其成員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個月內,未發 覺犯罪前,脫離該組織,並向警察機關登記者,免除其刑。其發起、主持 、操縱或指揮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個月內,未發覺犯罪前,解散該組織, 並向警察機關登記者,亦同。 前項登記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