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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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13 條
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民國 85 年 12 月 11 日訂定
第 13 條
(參選之限制) 犯本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 選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