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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21:0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9 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
,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9 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
,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9 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修正
第 9 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第 9 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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