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或鴉片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麻煙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抵癮物品或罌粟種子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 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煙毒之器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萬 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或鴉片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販賣而持有煙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抵癮物品或罌粟種子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專供製造或吸用煙毒之器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