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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36 條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
第二十八條,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一百
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
之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
,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36 條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
第二十八條,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
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
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
及第三十三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修正
第 36 條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
第二十八條,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
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
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第 36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
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
施行;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外,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36 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
二十八條;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修正
第 36 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
二十八條,自公布日施行。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修正
第 36 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第 36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民國 44 年 06 月 03 日訂定
第 2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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