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處所,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設立。未設立前,得先於監獄或少年矯正機 構內設立,並由國防部、衛生福利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指定之醫療機構負責其醫療業務;其所需員額及經費, 由法務部及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
戒治處所,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設立。未設立前,得先於監獄或少年矯正機 構內設立,並由國防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定之醫療機構負責其醫療業務;其所需員額 及經費,由法務部及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 戒治處所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戒治處所,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設立。未設立前,得先於 (軍事) 監獄或少 年矯正機構內設立,並由國防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指定之醫療機構負責其醫療業務。其 所需員額及經費,由法務部及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 戒治處所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戒治處所,由法務部設立。未設立前,得先於監獄或少年輔育院內附設。 並由國防部、行政院衛生署或省 (巿) 政府衛生處 (局) 指定之醫療機構 負責其醫療業務。其所需員額及經費,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 戒治處所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