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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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6 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間,其所犯他罪之行刑權 時效,停止進行。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修正
第 26 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間,其所犯他罪之行刑權 時效,停止進行。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第 26 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間,其所犯他罪之行刑權 時效,停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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