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 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 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 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 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 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 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施用煙毒成癮,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請求勒戒,於斷癮後經調 驗確已戒絕者,免除其刑。 施用煙毒成癮,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指定之勒戒處所請求勒戒並已斷癮,經勒戒處所 通知該管檢察官調驗確已戒絕者,視同自首,準用前項規定。 施用煙毒,於犯罪未發覺前,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吸用煙毒成癮,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法院或司法警察機關請求勒戒,於斷癮後經調驗 確已戒絕者,免除其刑。
吸用煙毒成癮者,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自動向法院或司法警察機關請求於六個 月內戒絕,經調驗確已戒絕者,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