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 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 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犯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前段、第六條第一項至 第四項、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或第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條第一項至第三 項、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條或第十一條 第一項、第二項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七項或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供出煙毒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五項或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供出煙毒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