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2:39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貪污治罪條例 第 9 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自首者 ,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民國 85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第 9 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自首者 ,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