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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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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 第 18 條
貪污瀆職案件之檢舉人應予獎勵及保護;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各機關應採取具體措施防治貪污;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民國 85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第 18 條
貪污瀆職案件之檢舉人應予獎勵及保護;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各機關應採取具體措施防治貪污;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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