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於鐵路、公路、航空、水運或其他供公眾運輸之交通工具人員,明知 有走私情事而不通知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服務於鐵路、公路、航空、水運或其他供公眾運輸之交通工具人員,明知有走私情事而不 通知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 元以下罰金。
服務於鐵路、公路、航空、水運或其他供公眾運輸之交通工具人員,明知有走私情事而不 通知稽征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千元以下 罰金。
鐵路、公路、舟車、航空人員。發覺私運進口。出口物品。而不通知稽徵關員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強暴脅迫為之運送,能通知而不通知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