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走私罪而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致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無 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走私罪而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致死或重傷者,處死刑、無 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走私罪而持械拒補或特械拒受檢查,傷害人致死或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走私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 之罰金: 一、持械拒補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致死或重傷者。 二、公然為首,聚眾持械拒補或持械拒受檢查者。 三、公然為首,聚眾威脅稽征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者。
因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持械拒補。傷害人致死或重傷者。 二、公然為首聚眾持械拒補者。 三、公然為首聚眾威脅緝私員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