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 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
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 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
在動員戡亂期間,自淪陷區私運物品進入本國自由地區,或自本國自由地區私運物品前往 淪陷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