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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8:3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7-1 條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八十
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
結果之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
九條之一修正施行前者,依修正前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
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
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
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修正
第 7- 1 條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八十
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
結果之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
九條之一修正施行前者,依修正前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
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
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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