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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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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3-3 條
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 五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 之。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3- 3 條
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 五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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