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適用舊刑法、刑律或其他法令時,其褫奪公權 所褫奪之資格,應依刑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適用舊刑法、刑律或其他法令時,其褫奪公權所褫奪之資格, 應依刑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