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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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9 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59 條
(酌量減輕)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59 條
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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