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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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3 條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53 條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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