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 之刑,以已執行論。
(易刑之效力)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 之刑,以已執行論。
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