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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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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