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1:4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