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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1:4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6 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
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356 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
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356 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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